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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说过的律所不能公司化运作,就出律师、律所分所状告总所案例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今年4月份,网上曾经热传一则法官在一审判决书中直接批评原告代理律师不尽职尽责的新闻。诸如,“书面利息计算说明中存在多处明显笔误”、“对于期内利息与逾期罚息重复计算问题”、“只起到了‘传声筒’、‘快递员’作用,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出律师费用”......399万元诉讼费的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主张5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如此在借款纠纷的判决书中评价律师的代理工作,立马引来了律师圈的强烈反弹,认为律师是否尽职,评价权在案件当事人及司法行政机关,而绝非本案的法官。不过,也有人在分析律师的代理行为何至于此,犯下如此的低级错误?
有留言指出,出现律师对于案件如此懈怠应付的局面,不外乎律师队伍中存在的过度公司化团队化运作的结果。出庭的律师,在案源介绍人、律所案源人、团队负责人层层分包之后,早就不是案件代理质量的直接负责人。律师不对案件当事人负责,而是对自己的上级律师领导负责。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律师行业掀起了律所追求集团化、公司化、团队化趋势,极力追究律所规模的扩大化,律师人数动辄上百上千;律师代理案件也追求团队化、导师化、分工化,出庭律师不接触案件当事人,决策案件代理意见的律师不出庭。

总而言之,早就突破了律师法及律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律所运行、案件代理这些律师行业基本工作内容,按照商业化、公司化的模式来运行,在专业化的名义下,被某些业内人士奉为未来的律师发展趋势。

例如,本号曾经转发过的一个律所的《综合管理制度》,其中有,“本律所采用在某某法律集团领导下的管理人管理模式,设立律所管理委员会......”;“律所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职权有: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管理委员会由3-5名人员组成,包含管委会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监理主任一名,管理(副)主任若干名。

也就是说,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已经突破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的规定,而是将律所的控制权交给了律所总部(法律集团),乃至非律师人员占优势力量控制下的律所管理委员会。

就像本号《咨询案件6元、10元,还要抢...资本介入下的律师业内竞争残酷超过想象一文写到的,公司化运作的律所模式模式下,办案律师不直接同客户进行案情了解、价格协商、后续跟进,不过是律所层层领导下的打工者而已。以营利为目的的律所总所分所、法律集团,对外以“你懂的”商业模式推广法律业务,对内则以对待“打工者”的态度盘剥律师们。合同里几万元的律师费,经过层层提成之后,具体办案律师的法律意见改了又改,根本没有决定权,到手才能拿到几千元。

很多律师已经撰文表示,这样的律所运行模式,不仅明显违背了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的规定,违背了律师行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设置初衷,更是会导致不可避免的发生律师职业特点与律师运行模式之间的矛盾。
就在今天,网上爆出了一篇《律师投诉律所违规被驳,怒将律所、司法局告上法庭》的文章,其中的内容将本文上述的担忧,展现的淋漓尽致。(不全文转发了,涉及到司法诉讼及全国性的大律所,估计文章反映的问题也将会不了了之,毕竟,个别律师在这样的体制对手前面,太势单力孤了)


简而言之,就是明明分所律师接洽代理的案件,却被总所要求收取案源费,甚至直接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决定分所律师代理案件的代理关系解除或是变更。代理律师不忍自己的代理成果被生生撬走,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被通知不予受理后,众律师及分所只好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很多律所热衷于加盟全国性的大律所成为其分所,却不深入想到,或是明知道但被其他利益所不顾的是,这种类似于总部投资设立分所(是不是很像市场中的加盟店)的后果是,分所需要付出交出律所管理权乃至案件代理权的代价。可惜的是,这样的律所模式明显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在现实案例中,却未见有管理部门出面给出否定性的法律认定。

律所如此的市场化、商业化下,“如何在律所建立市场部”、“如何建立公共案源中心”、“如何扩大律所的公共收益”等问题,已经广泛出现在了如今的律所运行管理探讨范围内。

很多律师对法律咨询公司以市场化宣传和营销的方式,把律师当成了打工者,来瓜分法律服务市场的社会现象深恶痛绝。有地方的律协还公开发布《倡议书》,要求当地律所不要跟法律服务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

可是,面对律师行业内的,已经有律所庆祝“市场部”成立一周年的,跟法律咨询公司一样的商业化推广运行方式,又该如何应对呢?此前,也有律所分所跟总所因为利益分配问题闹到了媒体界,后来都是不公布结果,谁又关心法律定性呢?

以资本趋利化为驱动来管理律所,也就造就了律师纷纷以如何创收为执业导向。当律所成经营公司,律师成了公司雇员,法律服务成了商业活动,当事人又该如何认识法律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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